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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申辦須知
一、扶助對象:
設籍本縣及實際居住本縣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或單親之非婚生子女,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病、傷病,而另一方為照顧重病之配偶致生活困難未能撫育者。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社工員評估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六)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應計人口範圍包括父母、所有子女、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戶內人口如有下列情形者,請務必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戶內人口具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2)子女就讀國中三年級、高中職以上學生者:請提供蓋有當年度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罹患重大傷病者或養護入住機構者:重大傷病通知書、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或養護機構入住證明。
(4)失蹤人口:附向警察單位報案6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
(5)入獄服刑者:在監執行證明書(3個月內)。
(6)離異者:離婚協議書或有效保護令或判決確定書。
(7)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在營證明書。
(8)外籍配偶未取得身分證明,來台證明文件,如:居留證、護照、工作證。
(9)失業者:附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10)領有勞保年金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等其他定期保險給付者:請附入帳之郵局或銀行存簿正本。
5、非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者:請代辦人攜帶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