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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特殊境遇家庭申辦須知
一、扶助對象:凡設籍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境遇家庭:
1、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本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兒童托育津貼及特殊境遇身分證明者,應每年申請認定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應計人口範圍包括互負扶養義務子女、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戶內人口如有下列情形者,請務必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戶內人口具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2)孫子女就讀國中三年級、高中職以上學生者:請提供蓋有當年度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罹患重大傷病者或養護入住機構者:重大傷病通知書、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或養護機構入住證明。
(4)失蹤人口:附向警察單位報案6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
(5)入獄服刑者:在監執行證明書(3個月內)。
(6)離異者:離婚協議書(請至離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開立)或有效保護令或判決確定書等。
(7)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在營證明書。
(8)喪偶者:配偶死亡須檢附配偶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勞保投保資料及有無領取相關保險理賠。
(9)失業者:附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10)領有勞保年金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等其他定期保險給付者:請附入帳之郵局或銀行存簿正本。
(11)未婚懷孕婦女:醫生診斷書或孕婦健康手冊封面及內頁影本。
5、非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者:請代辦人攜帶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