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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辦須知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之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家庭應計算人口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具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國中及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2.重大傷病:最近一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3.在營服役:服役證明、軍人身分證影本(自願役須附近3個月之薪資證明)。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在監服刑證明。
5.失蹤人口:滿6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
6.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7.失業者: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失業救助金給付證明文件或金融機構存摺(需提供每次給付之金額明細)。
8.外籍或大陸配偶者: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等文件。
9. 退休俸給付證明公文或金融機構存摺(一次退者或月退者皆須提供核付金額明細)
10. 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

三、所得未達一定標準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等親之直系血親。
(三)同戶籍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 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全家人口範圍:
(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四)在學領有公費。
(五)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六)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