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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敬老愛心卡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苗栗縣敬老愛心卡申辦須知
一、補助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縣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二)設籍本縣年滿六十歲以上之原住民。
(三)設籍本縣且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縣民。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就讀國中、高中(職)在學學生:
1.本縣列冊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者。
2.符合苗栗縣辦理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實施計畫規定者。
3.符合苗栗縣辦理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用補助審查作業實施計畫規定者。
前項年齡之計算自出生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
二、符合前點補助對象者,應備妥下列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電子票證: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未取得身分證者,得以戶籍謄本辦理),原住民者應提供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2張。
(四)印章。
(五)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須攜帶正本供查驗)。
(六)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至鄉(鎮、市)公所申請者,得委託他人備齊應備文件及其他足資證明身份關係之文件代為辦理(需附委託授權書)。
(七)經濟弱勢就讀國中、高中(職)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電子票證每人限申請一張,使用期限五年,本府得視該年度預算調整自動儲值補助之票款,限當月有效,不得累計至次月使用。
四、身心障礙者有就學、就業或職業訓練等實際需求者,得檢附相關證件及切結書送本府審核無誤後,每人每月最高得增加儲值點數至三倍。
五、電子票證領取及使用方式如下:
(一)補助對象應於核定領卡日之後(即申請電子票證核准後)三十日至四十五日檢具申請表附聯向原申請鄉(鎮、市)公所領取,附聯遺失者應攜帶原申請資料領取。
(二)電子票證除首次申請免收製卡費外,因遺失、毀損申請補發,應由補助對象自行負擔製卡費用,但因電子票證使用年限已屆,再申請更換新卡者,免收製卡費。
(三)申請補發電子票證時,應先至郵局劃撥製卡費後,攜帶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及原申請證件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
(四)電子票證每月補助額度使用完畢後,得自費儲值後繼續使用。因補助身分變更或依規定應繳回電子票證時,如需辦理儲值退費者,其退費金額限於自行儲值可用餘額,不包括補助費。
(五)電子票證遺失時,補助對象應即向電子票證製卡廠商辦理掛失手續,一經掛失即失效,其使用必須重新申請。未經掛失不得申請補發。
(六)電子票證限補助對象本人使用,使用時需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以供查核,不得有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違反者第一次查獲,自查獲日起停止補助半年,經第二次查獲者,收回電子票證並不得再申請使用。
(七)電子票證製作完成,自領卡日起半年內經鄉(鎮、市)公所通知兩次未領取者,由製卡廠商收回。
(八)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敬老愛心卡經查獲者,除依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外,並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