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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辦須知
一、補助對象:
1、年滿65歲,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戶籍所在地之民眾,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5、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750萬元及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6、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二、應備文件:
1、申請人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3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原始戶籍謄本,應計人口範圍包括配偶、互負扶養義務子女及無工作能力孫子女、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2、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3、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一年內頁影本。
4、戶內人口如有下列情形者,請務必檢附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戶內人口具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2)孫子女就讀國中三年級、高中職以上學生者:請提供蓋有當年度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罹患重大傷病者或養護入住機構者:重大傷病通知書、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或養護機構入住證明。
(4)失蹤人口:附向警察單位報案6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
(5)入獄服刑者:在監執行證明書(3個月內)。
(6)退休人員及院外榮民:請提供領取月退休俸、優惠存款證明及生活補助費(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
(7)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在營證明書。
(8)外籍配偶未取得身分證明,來台證明文件,如:居留證、護照、工作證。
(9)失業者:附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10)領有勞保年金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等其他定期保險給付者:請附入帳之郵局或銀行存簿正本。
5、非申請人本人親自辦理者:請代辦人攜帶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