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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考績及獎懲案時應自行迴避參考範例

  • 發布單位:政風室

按該法第4條第3項規定「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是以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始符合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應依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相關機關。惟實務運作上容有個案較為複雜,或陳核及會簽人員眾多,有不易操作之情事,特檢附參考範例,供同仁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