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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112年度頭屋鄉公所推展社區發展協助工作及社會團體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計畫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 資料來源:社會福利課

壹、計畫名稱:112年度頭屋鄉公所推展社區發展協助工作及社會團體活動申請補助作業計畫

貳、法令依據:苗栗縣頭屋鄉公所推展社區發展協會工作及社會團體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暨管考制度。

參、補助對象(資格條件):核准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及社會團體。

肆、申請期間:112年度1月起至112年11月15日截止

伍、補助項目(原則):含社區圖書刊物、辦理精神倫理建設活動之刊物費、場佈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茶水費、講師費、保險費、文宣印刷費及相關雜費等項目。

陸、審查方式:書面計畫審查、事前審查、先到先審,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為原則。

柒、補助金額(上限):

  1. 補助社區每案最高3萬元。
  2. 補助社團每案最高2萬元。
  3. 年度內每一社區、社團不得超過30萬元。

捌、預算:112年度預算110萬元整。

玖、上述公開事項之詳細內容,請參閱本所「推展社區發展協會工作及社會團體活動申請補助作業審查原則暨管考制度」電子檔。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