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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屋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機關)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確保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安全,特訂定本政策。
本政策係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等有關法令,考量本機關業務需求,參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規範訂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通知員工及與本機關連線作業之有關機關(構)、廠商有所規範及遵循。
為統籌資訊安全管理等事項之協調、推動及監督,成立跨部門之資訊安全處理小組,幕僚作業由資訊單位負責。
分工原則:對安全作業程序及權責規範如下
1. 資訊安全政策、計畫及技術規範之研議、建置及評估等事項,由資訊單位負責辦理。
2. 資料及資訊系統之安全需求研議、管理及保護等事項,由業務單位負責辦理。
3. 資訊機密維護及安全稽核等事項,由政風單位會同相關單位負責辦理。
4. 資訊安全制度計畫擬訂、執行及定期、不定期進行稽核,撰寫報告、陳核、改進事項追蹤等,由資訊稽核小組辦理。 
執行政策之範圍:有關單位及人員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相關管理規範或實施計畫,並定期評估實施成效。
1.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人事室、資訊科)。
2.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資訊科)。
3. 網路安全管理(資訊科)。
4. 系統存取控制(資訊科、複核科、政風室)。
5. 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資訊科)。
6. 資訊資產安全管理(資訊科)。
7. 資訊資產安全管理(資訊科)。
8. 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之規劃與管理(行政科(庶務股)、政風室、資訊科)。
本政策之實施範圍如說明:
1. 人員管理及資訊安全教育訓練
 
(1) 對資訊相關職務及工作,應進行安全評估,於人員進用前嚴格篩選,於工作任務指派時,審慎評估其適任性,簽署保密協定,並進行必要之考核。訂定資訊作業內部之代理制度,以確保系統之安全、順利運作。
(2) 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定期辦理資訊安全教育訓練及宣導,建立員工資訊安全認知及法律責任與遵循,正確使用資訊處理設備,以提升資訊安全水準。
2. 電腦系統安全管理
 
(1) 辦理資訊業務委外作業,應於事前研提資訊安全需求,明訂廠商之資訊安全責任及保密規定,並列入契約,要求廠商遵守並定期考核。
(2) 依相關法規或契約規定複製及使用軟體,並建立軟體使用管理制度。
(3) 採行必要的事前預防及保護措施,偵測、錄影監控及防制電腦病毒及其他惡意軟體,確保系統正常運作。
3. 網路安全管理
 
(1) 開放外界連線作業之資訊系統,應視資料及系統之重要性及價值,採用資料加密、身分鑑別、電子簽章、防火牆及安全漏洞偵測等不同安全等級之技術或措施,防止資料及系統被侵入、破壞、竄改、刪除及未經授權之存取。
(2) 與外界網路連接之網點,應以防火牆及其他必要安全設施作實體隔離,控管外界與內部網路之資料傳輸與資源存取。
(3) 利用網際網路及全球資訊網公布及流通資訊,應實施資料安全等級評估,機密性、敏感性及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個人隱私資料及文件,不得上網公布。
(4) 訂定電子郵件使用規定,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方式傳送。
4. 系統存取控制
 
(1) 訂定系統存取政策及授權規定,並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員工及使用者之相關權限及責任。
(2) 離(休)職人員,應立即取消各項資訊資源之所有權限,並列入離(休)職之必要手續。人員職務調整及調動,應依系統存取授權規定,限期調整其權限。
(3) 建立系統使用者註冊管理制度,加強使用者通行密碼管理,使用者通行密碼之更新周期,最長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
(4) 對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修者,應加強安全控管,並建立人員名冊,賦予相關安全保密責 任。
(5) 對系統服務廠商以遠端登入方式進行系統維修者,應加強安全控管,並建立人員名冊,賦予相關安全保密責任。
5. 系統發展及維護安全管理
 
(1) 自行開發或委外發展系統,應在系統生命週期之初始階段,即將資訊安全需求納入考量;系統之維護、更新、上線執行及版本異動作業,應予安全管制,避免不當軟體、暗門及電腦病毒等危害系統安全。
(2) 對廠商之軟硬體系統建置及維護人員,應規範及限制其可接觸之系統與資料範圍,並嚴禁核發長期性之系統辨識碼及通行密碼。如基於實際作業需要,得核發短期性及臨時性之系統辨識及通行密碼供廠商使用,但使用完畢後應立即取消其使用權限。
(3) 委託廠商建置及維護重要之軟硬體設施,應在本機關相關人員監督及陪同下始得為之。
6. 資訊資產安全管理
 
(1) 建立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資產目錄,訂定資訊資產之項目、擁有者及安全等級分類等,且由專人負責並規範其權責。
(2) 依據國家機密保護、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及政府資訊公開等相關法規,建立資訊安全等級之分類標準,以及相對應之保護措施。
(3) 已列入安全等級分類的資訊及系統之輸出資料,應標示適當的安全等級以利使用者遵循。
7. 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就設備安置、周邊環境之保全及資訊室人員進出管制、重要媒體異地存放及報廢等,訂定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措施。
8. 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之規劃與管理
 
(1) 訂定業務永續運作計畫,評估各種人為及天然災害對業務運作之影響,訂定緊急應變及回復作業程序及相關人員之權責,並定期演練及調整更新計畫。
(2) 建立資訊安全事件緊急處理機制,在發生資訊安全事件時,應依規定之處理程序,立即向資訊單位或資通安全處理小組通報,採取反應措施,必要時並聯繫檢警調單位協助偵查。
(3) 依相關法規訂定及區分資料安全等級,並依不同安全等級採取適當及充足之資訊安全措施。
本政策應至少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資訊安全實務作業之有效性。
本政策自發布日起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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