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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發布單位:社會福利課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申辦須知
申請資格:申請時其申請戶之戶內人口均應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其申請時設籍之期間,不予限制。
一、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二、中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不得超過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三項之所得基準。
(二)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

應備文件:
一、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及原始戶籍謄本。
【全戶包含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指父母、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父母、配偶、子女歿者,請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四、全戶之郵局存簿正本。(請先至郵局補登存摺,【內頁須含最近一年內資料】)。
五、戶內人口如有下列情形者,請務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戶內人口具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就讀國中三年級、高中職以上學生者:請提供蓋有當年度學期已註冊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重大傷病者或入住養護機構者:需附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3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養護機構入住證明。
(四)失蹤人口:附向警察單位報案6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
(五)入獄服刑者:在監執行證明書(3個月內)。
(六)退休人員及院外榮民:請提供領取月退休俸、優惠存款證明及生活補助費(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
(七)離異者:離婚協議書或有效保護令或判決確定書等。
(八)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者:在營證明書。
(九)外籍配偶未取得身分證明,來台證明文件,如:居留證、護照、工作證。
(十)失業者:附勞政單位開立之失業證明、領取失業給付證明。
(十一)領有勞保年金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等其他定期保險給付者:請附入帳之郵局或銀行存簿正本。
六、委託申請者:受託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