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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頭屋鄉民代表會組織簡介
民國39年4月24日政府頒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行政命令,台灣省開始實施地方自治,鄉民代表改為直接民選,真正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後因實施地方自治成功,要求地方自治法制化之民意高漲,終於在民國83年7月29日公佈實施「省縣自治法」後,鄉(鎮、市)民代表會因此取得法律地位,列入地方自治層級。
頭屋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會代表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出之代表名額為準,共十一名。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本會置秘書ㄧ人,承主席之命,處理代表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另置組員二人、技工一人、工友一人、臨時人員一人,協助處理本會各項業務。
鄉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鄉規約。
二、 議決鄉預算。
三、 議決鄉臨時稅課。
四、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 審議鄉決算報告。
八、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 接受人民請願。
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頭屋鄉民代表會第二十二屆當選代表名單
第一選舉區(頭屋村、獅潭村、北坑村)
代表:范賢達、江貴熙、魏沁渝、徐坤榮、陳烘業、謝美春
第二選舉區(曲洞村、飛鳳村)
代表:林文政
第三選舉區(象山村)
代表:胡錦明、楊謝國
第四選舉區(明德村)
代表:彭清文
第五選舉區(鳴鳳村)
代表:涂金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