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頭屋鄉民代表會組織簡介 民國39年4月24日政府頒布「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行政命令,台灣省開始實施地方自治,鄉民代表改為直接民選,真正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後因實施地方自治成功,要求地方自治法制化之民意高漲,終於在民國83年7月29日公佈實施「省縣自治法」後,鄉(鎮、市)民代表會因此取得法律地位,列入地方自治層級。 頭屋鄉民代表會(以下簡稱本會)代表由鄉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會代表總額,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三日選出之代表名額為準,共十一名。本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之。 本會置秘書ㄧ人,承主席之命,處理代表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另置組員二人、技工一人、工友一人,協助處理本會各項業務。 鄉民代表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鄉規約。 二、 議決鄉預算。 三、 議決鄉臨時稅課。 四、 議決鄉財產之處分。 五、 議決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 議決鄉公所提案事項。 七、 審議鄉決算報告。 八、 議決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九、 接受人民請願。 十、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頭屋鄉民代表會第二十一屆當選代表名單第一選舉區(頭屋村、獅潭村、北坑村) 代表:范賢達、魏沁渝、徐坤榮、江貴熙、張仲煌、陳烘業第二選舉區(曲洞村、飛鳳村) 代表:劉子昊 第三選舉區(象山村) 代表:湯于杰、鄭國麟 第四選舉區(明德村) 代表:劉家鈞 第五選舉區(鳴鳳村) 代表:涂金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