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二、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一)申請方法: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提出於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請求書如附件格式)
1.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格式)
3.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4.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5.賠償義務機關。
6.年、月、日。
(二)申請時間:
1.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三)向何機關申請:
1.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