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册)且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 家庭總收入應計人口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35,575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 家庭總收入應計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732萬。
- 家庭總收入應計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證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投資金額併入存款本金計算)註:目前所查調之資料為111年度財稅
- 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同時符合申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之其他生活津貼要件(如敬老人基本保障年金、老農津貼…等),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 不在此限。【領取榮院外就養金者以最低基本工資推算補發差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應計算人口包含: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包含父母及所有子女)(出嫁女不列計人口)
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父母若往生請附除戶謄本)
- 身心障礙者證明正反面影本。(戶內家屬有身障證明者一併附上)
- 申請人(身障者)身分證、印章。
- 申請人郵局存簿(需檢附最近一年資料,請先整理簿子)。
- 若委託他人申請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其他證明文件:
(1)16歲以上在學學生:請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並需蓋最近學期註冊章。
(2)退休人員及院外榮民:請提供領取月退休俸、優惠存款及院外就養金等證明。
(3)入監服刑者:在監執行證明書。
(4)在營服役者:服役證明書。
(5)失蹤人口:附警察單位報案6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
(6)外籍配偶未取得我國國籍:居留證(或護照)。
補助金額:
- 身障等級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036元。
- 身障等級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5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