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13年度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申請~ 每年申請時間:4月1日至6月30日  逾期不受理!!

  • 發布單位:財政暨行政課

身心障礙者消耗性用品補助申請 (113年度版) 

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册)且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

凡設籍於本縣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 (手冊)之民眾,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本補助:

  1. 符合領取社會救助法第四條或第四條之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二條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二條所定之身心障礙。

       2.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3.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為第1類(09)植物人或其他障礙別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衛生所最近三個月內診斷書證明其確實大、小便失禁,而有使用紙尿片、紙             尿褲、看護墊、尿袋或便袋之必要。

             每年申請時間:4月1日至6月30日  逾期不受理!!

應備文件: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包括:申請人、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PS.若為本所列冊社會福利補助對象無需檢附。

  • 身心障礙者手冊/證明。(戶內家屬有身障手冊者一併附上
  • 申請人(即身障者)身分證、印章。
  • 醫院(或衛生所)診斷證明書。

(請註明確實因大.小便失禁需使用紙尿褲,第1次申請須檢附)

  • 若委託他人申請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其他證明文件:

       (1)16歲以上在學學生:請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並需蓋最近學期註冊章。

       (2)退休人員及院外榮民:請提供領取月退休俸、優惠存款及院外就養金

           等證明。

     (3)入監服刑者:在監執行證明書。

   (4)在營服役者:服役證明。

  (5)失蹤人口:附警察單位報案6個月以上之失蹤證明

補助方式:實物發放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規定,應計算人口包含: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包含父母所有子女

    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5.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