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鄉之村辦公處設置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村設辦公處置村長一人,由村公民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村長接受鄉長指揮監督,辦理村之公務與交辦事項,另設有村幹事受村長之督導辦理村之公務。
工作項目如下:
1.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2.推行村育樂活動。
3.辦理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及其他建設事項。
4.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辦公處證明事項。
5.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及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6.辦理鄉例行會議,並加強鄰長會議,應按規定召開,並作成詳細計錄以便查考。
7.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8.辦理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繳、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發單、催征暨退稅及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9.填寫戶長資料卡。
10.辦理村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11.村長交辦事項。
12.鄉公所交辦事項。
13.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