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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之人員,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

  • 發布單位:政風室

各級政府機關(構)以「任務編組」成立惟實際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以及兼任本法第2條第1項職務之人員,是否屬本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乙案,如下述:

1.雖屬任務編組仍實際執行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亦應有本法之適用。

2.兼任本法第2條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3.未設置政風機構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之人員,尚難謂屬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