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名稱:113年度苗栗縣頭屋鄉簡易自來水事業設備及設施改善計畫
貳、法令依據:苗栗縣頭屋鄉簡易自來水事業設備及設施改善 經費補助辦法辦理
參、補助對象(資格條件): 頭屋鄉簡易自來水管理委員會
肆、申請期間: 113年1月1日至113年11月15日截止。
伍、補助項目(原則): 含簡易自來水系統管線破管修繕費用。
陸、審查方式:書面計畫審查、事前審查、先到先審,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為原則。
柒、補助金額(上限): 新台幣80萬元
捌、預算:113年度預算80萬元整。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